2006年8月11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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倒卖晋朝文物 三被告人受刑
胡富健

  本报讯  昨日上午,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倒卖文物案,王明元等3名被告人因犯倒卖文物罪,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,缓刑2年,并各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。
  2005年2月26日晚上,被告人王明元、方崇满、朱飞龙经共同预谋,商定一起收购文物倒卖牟利,利润3人平分。当晚8时许,3人租车来到台州市黄岩区茅畲至平田路边,向事先联系好的一男子以200元的价格购得东晋时代的青瓷罂、青瓷碗及青瓷钵3件文物,准备运回椒江倒卖。当晚3人携带文物返还途经北洋百庙村附近时,正逢公安机关设卡盘查。公安人员见3人形迹诡秘,遂对他们进行盘问,并查获上述3件文物。同年3月10日,浙江省文物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:青瓷罂、青瓷碗为国家三级珍贵文物,青瓷钵为一般文物。现此3件文物已交由黄岩博物馆收藏。案发后,王明元等3人分别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。